全美华人文化教育基金会章程
AMERICAN CHINESE CULTURE AND EDUCATION FOUNDATION BYLAW
(第三版中译本 2008年7月通过)
第一节 说 明
本文本系 "The Bylaws of American Chinese Culture and Education Foundation"(英文) 的中文翻译本。在任何正式场合,或在某些地方两种文本诠释有冲突时,均以英文为准。
第二节 名称和地址
第一条 本组织正式定名为全美华人文化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为基金会),英文名为 American Chinese Culture and Education Foundation(或简称为ACCEF). 本基金会的总部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通讯地址: ACCEF, PO Box 723008, San Diego, CA 92172-3008, U.S.A. 基金会可以在其他地点设立办事处或办公室。基金会理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改变基金会的地址。
第三节 性质和目标
第一条 基金会是一个非营利慈善组织,根据美国联邦税务法规 501 (c)(3) 节关于非营利免税组织的法规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有关法律而组成。
第二条 基金会将以独立性,非政治性,非地域性,非宗教性为原则,争取从任何合法的渠道向社会募集资金,积极参加美国社会文化和教育领域的各种慈善公益活动,促进中华文化的传播和发展,增进中西文化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帮助在美华语教育、低收入家庭高等教育,以及资助中国大陆贫困地区和个人的文化教育。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增减基金会之活动和资助项目。
第四条 基金会将积极与全美其他慈善组织和华人社团合作,共同促进中华文化和教育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节 会 员
第一条 会员资格:基金会会员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三项条件:(1) 按时缴纳会员费;(2) 承认并遵守基金会章程及其他关于会员的所有规定;(3)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基金会利益、目标、和声誉的活动。
第二条 若要成为基金会会员,必须向本会的会员/捐款人服务部注册登记,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入会。申请人不需缴纳申请费。
第三条 会员费由基金会决定。目前会员费为:常规会员 $20,学生会员 $10,同一家庭的第二位会员$10。终生会员一次性付费$200。同一家庭的第二位终生会员$100。基金会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会员费。
第四条 凡独资在中国捐赠一所学校者,可根据本人意愿,自动成为终生会员。
第五条 国际会员由管理团队确定向候选人发出邀请,在其自愿原则下,根据所在地区酌情收缴会员费。
第六条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会员与捐款人不同处在于:(1) 会员在基金会内有选举理事和被选举成为理事的权利;(2) 会员可在基金会内担任一些捐款人不担任的义工职务;(3) 会员会收到基金会专门给会员寄送的关于基金会活动和进展的材料;(4) 会员必须承认基金会的章程和其它规定并遵守这些规定,维护基金会的利益和声誉;(5) 会员必须每年按时缴纳会员费。
第七条 会员与一般捐款人的关系:会员可以是或不是捐款人,捐款人可以是或不是会员。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员必须是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可以在下面两种情况下被取消:(1) 会员主动提出退会并得到基金会批准;(2) 会员违反了本章程第四节第一条的关于会员资格的条件。
第五节 顾问团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顾问团由各界杰出人士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提升ACCEF对外形象,为理事会和管理机构提供建议和意见。理事会和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必须对顾问团成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尽快给予答复。对于重要的提案,理事会将认真讨论后由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条 顾问团设执行主席一名。顾问团一般不安排例行会议,但可以根据需要由执行主席召集议事会议。
第三条 顾问团执行主席可以由理事会成员或非理事会成员担任。若为非理事会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理事会。
第六节 理 事 会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会由会员每两年选举一次,任期两年。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二条 理事会目前由七人组成。理事会有权力根据需要增减理事。
第三条 新一届理事会的选举需按照上一届理事会认可的方式和步骤,以信件,电子邮件或举手表决完成。
第四条 理事长的连任期限为两届(或四年)。理事会成员的连任期限为四届(或八年)。
第五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包括选举或任命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基金会的一切活动均受理事会的领导。理事会负责制定基金会之行动目标和纲要。
第六条 理事会的例行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在理事长缺席的情况下,由副理事长主持会议。理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讨论的内容应该至少在会前三天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理事。
第七条 理事会以投票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表决,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除非本章程或有关法律另有规定。
第八条 理事会的各项重要决定,将由秘书长简要、准确、及时记录并整理备案。此外,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及新闻发布、会议记录及本基金会的重要文件的管理、正式投票结果的统计等均由秘书长负责。
第九条 任何理事要辞去理事职务,需向理事长递交书面辞呈。经批准后,辞职生效日期为下一次理事会开会的日期。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都是不受薪的义务工作人员,但准予凭据报销与基金会事务相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各届理事长卸任后将自动成为荣誉理事长;理事卸任后将自动成为荣誉理事。
第七节 监事会
第一条 为保证基金会的正常运作,特设立监事会。
第二条 监事会成员由卸任之理事长、理事、会长等共同组成。
第三条 监事会的责任是监督基金会的大方向。
第四条 监事会不设定期会议,但在必要时可不定期举行会议,对重大事件有协助决策的权力及义务。
第八节 基金会管理机构
第一条 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员为会长、副会长、财务长、各筹款部主任及基金管理经理等。基金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及执行实施细则。所有行动计划及实施细则应与基金会之目标、纲要及利益保持一致。
第二条 基金会会长由理事会选出,副会长及其他主要职务由会长推荐、理事会批准通过。
第三条 基金会会长的任期为两年,最多可连任两届(或四年)。
第四条 基金会会长对基金会的总体日常事务和运作负责,召集并主持全体基金会会员会议,在理事会上汇报基金会工作,并代表基金会对外联络。
第五条 副会长的职责是协助会长做好工作。副会长一般同时兼管基金会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工作。在会长不能履行公务的情况下,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或由理事会推选一位副会长来行使会长的职权。
第六条 财务长全方位主管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包括审批开支、做出财务预算及报告、负责报税事宜、在本基金会的年度会员大会上作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提交自上次会议以来的本基金会收支状况的书面报告。
第七条 基金会可根据筹款等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同意后,设立附属机构。附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会长推荐、理事会批准通过。
第九节 志愿者团体
第一条 基金会将积极组织所有热心参与的社会各界人士,成为由管理机构领导的志愿者团体。志愿者不受年龄、性别、种族限制,也不受会员资格限制。
第十节 本会章实施细则
第一条 基金会财务、会员、筹款及基金管理等各部门,有权根据需要,以本会章程为基础,拟定各部门工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具有与本会章同样的权威性。
第十一节 本会章修正案
第一条 本会章程可以经理事会或在本会会员大会上以三分之二多数表决修正。
第二条 拟议的章程必须在邮件表决或会议开始前十四天或电子表决前七天,由会长或理事长寄出。
第三条 若无特殊情况,每两年由理事会讨论一次。
第十二节 本会地位及解散
第一条 本基金会系根据美国内务税规501(C) (3) 节组织而成。本会将不从事(1)1986年美国联邦税法501(C) (3) 节(或未来相应的税法条款)禁止的任何活动,(2)1986年美国联邦税法170(C) (2) 节(或未来相应的税法条款)禁止的任何活动。
第二条 本基金会解散时,其财产将分给一个或多个合乎美国联邦税务法规501(C) (3) 节(或未来相应的税法条款)的机构,或美国联邦、州或当地政府之公益事业。任何剩余财产将由本会总部当时所在地的县普通诉讼法庭依照本会成立之目的来裁决。
第十三节 有限责任与赦免
第一条 本基金会将赦免所有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管理机构成员、雇员、会员或代理人如果其中任何一人在行使其职责范围内的权力时而遭受他人指控及法庭传讯。基金会指赦免与具体付款条例将由理事会根据本章程及有关法律条文来表决通过。
第二条 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管理机构成员、所有会员及捐款人对基金会的任何负债、欠款或借贷将不负任何私人责任。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与上述个人无关。